- 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,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。
修正重點有:1.限制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以維護優良農地。;(2)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,且分期興建者除原起造人外,餘仍應辦理農民資格審查,以解決1坪農舍問題。;(3)為避免興建農舍後隨即轉賣再申請興建之不合理現象,規定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,地方政府除因原執照撤銷或失效與因自然災害拆除等因素外,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。;(4)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,以加強農舍興建後的管理。
但中研院建議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廢止興建農宅,農委會認為,除事涉農地管理課題外,鄉村區住宅用地普遍不足,農民興建農舍仍有其必要,不宜貿然廢止農舍興建相關規定。